法規名稱: 臺南市使用道路或廣場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道路、廣場舉辦臨時活動經核准者,應於活動舉辦前,繳納保
  證金及道路使用費。
  前項保證金及使用費,屬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由主管機關、本府所屬
  各機關(構)主辦、共同主辦或合辦之活動,免予收取;由主管機關、
  本府所屬各機關(構)為贊助、協辦或指導機關(構)之活動,減半收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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