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道路、廣場舉辦臨時活動經核准者,應於活動舉辦前,繳納保 證金及道路使用費。 前項保證金及使用費,屬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由主管機關、本府所屬 各機關(構)主辦、共同主辦或合辦之活動,免予收取;由主管機關、 本府所屬各機關(構)為贊助、協辦或指導機關(構)之活動,減半收 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