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守望相助隊人員協勤演訓傷亡醫療慰問補助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傷害醫療補助及殘廢慰問金以巡守人員本人為受領人。
  死亡慰問金之受領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五、依法令應為其辦理喪葬之機關或人員。但發給之死亡慰問金以辦理
      喪葬事宜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前項第一款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優先。
  第二項之受領人,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平均分配之。
  死亡慰問金無第二項規定之受領人時,由轄區警察分局指定專人為死亡
  巡守人員辦理喪葬事宜,所需費用由應發給之死亡慰問金支應;如有賸
  餘,由警察分局繳回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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