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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特定地區營業用三輪以上慢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營業慢車報廢時,所有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並繳銷證照。營業 慢車轉讓時,應於轉讓時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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