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教育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登記
  ,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本府備查,
  並向本縣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
  教育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以自然人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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