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土地經本府同意移轉承租者,由承受人會同原承租人於移轉之日起 三十日內,依原租賃契約向本府辦理過戶承租,其經法院拍賣取得建物 者,亦於取得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拍定人依原租賃契約申請過戶承租。 建物因承租人死亡,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時,得於繼承之日起六個月內 依原租賃契約申請土地繼承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