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馬公市時裡縣有非公用土地出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出租土地經本府同意移轉承租者,由承受人會同原承租人於移轉之日起
  三十日內,依原租賃契約向本府辦理過戶承租,其經法院拍賣取得建物
  者,亦於取得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拍定人依原租賃契約申請過戶承租。
  建物因承租人死亡,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時,得於繼承之日起六個月內
  依原租賃契約申請土地繼承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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