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核發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經營之同意文件,有效期限自核發日起九年。 申請人應於三個月內完成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登記且將副本送本府備 查,並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 前項開始營業期限,如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並經本府審核同意者 ,得酌予延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