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承租縣有耕地申請開挖水井,應依規定徵得放租機關同意後,向本 府(工務處)申請或辦理水權登記。惟依水利法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 地下水管制區域,不得申請開挖水井。 縣有耕地承租人得檢附放租機關租賃契約書申請農業動力用電戶優惠,並 依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之規定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