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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地政事務所設人事室者,置主任;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 由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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