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未置人事管理員者
  ,由戶政事務所指派人員兼任或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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