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權人違反本法規定撤銷許可者,應於十五日內自行拆除網具及其他 設施。 未依前項規定期間內自行拆除收回者,定置漁具視同廢棄物由本府代為 執行清理,費用並自保證金先行扣償,不足者並得依行政執行法續行追 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