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收入戶調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辦理低收入戶調查權責及程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查定之策劃、督導、考核、複查、總清查、核定、註銷及
      個案管理事項,由本府社會局負責辦理;受理申請、個案調查、統
      一造冊分別函請國稅局或其他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申請人全家人口各
      類所得及財產資料並據以初核、動態查報、個案資料建檔事項,由
      鄉鎮公所負責辦理。
  二、本縣縣民合於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者,由戶長或其法定代理人填具社
      會救助調查表,檢同全戶戶籍謄本、原遷出地全戶戶籍謄本及有關
      證明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辦理申請。無法自行申請者,
      得由里鄰長、里幹事代為申請。鄉鎮公所於收到社會救助調查表後
      ,應迅速交由村里幹事負責實際調查,並按表列資料查證後,分別
      簽具意見,送鄉鎮公所審核,鄉鎮公所應於三日內函送社會局複核
      ,合格者發給低收入戶卡,並註明其款別。
  三、低收入戶有出生、死亡、身分或住址變更等異動時,除應辦理戶籍
      註記外,並應於一個月內向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申報更正或註銷
      登記,逾期不報者,得註銷其資格,戶籍遷移時,遷出鄉鎮公所應
      出具異動通報,送社會局轉遷入地鄉鎮公所辦理登記。遷入地鄉鎮
      公所如有必要,得再行查定,並將有關資料函送社會局備查。
  四、低收入戶境況改善,經本人之申請或鄉鎮公所主動派員調查或經他
      人之檢舉,調查屬實後,應予變更登記。
  社會局每年定期辦理低收入戶總清查一次,並統一換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