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3073
人,瀏覽人次:
92535480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金門縣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現有巷道穿越建築基地內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改道︰ 一、改道後寬度應合於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且不得小於原寬度及 迂迴曲折。 二、改道後兩側土地不得形成畸零地,且不得影響當地之公共通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