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3日

條文關聯

  現有巷道穿越建築基地內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改道︰
  一、改道後寬度應合於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且不得小於原寬度及
      迂迴曲折。
  二、改道後兩側土地不得形成畸零地,且不得影響當地之公共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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