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檢具下列文件,向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申請立案:
一、立案申請書,應包括設立宗旨、設立名稱、班址及使用面積、總面積
    、設立人、負責人與班主任姓名、辦理類科及班數。
二、組織架構。
三、負責人、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基
    本資料。班主任應附專任切結書,技藝類科班主任並應另檢附有關之
    技能證明文件。
四、擬聘僱教職員工名冊:包括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
    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技藝類科教學人員並應併
    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五、教學科目表、課程內容及進度表、每期修業期間、每期每週上課時數
    及教材大綱。
六、設立人、班主任與教職員非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身分切結書。
七、班舍核准作為補習班使用用途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平面圖及
    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
    等設備)。
八、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應在二年
    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該班舍應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九、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器材)。
十、設班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其基金數額規定如附表。
十一、設班基金不得動用之切結書。
前項第三款之設立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並須出具經公證
人公證之合夥契約書。
第一項第十一款之基金,於補習班核准立案後,應以補習班名義專戶存儲
金融機構,作為日後改善教學及設備之用,非經本府核准,不得動用,經
本府核准動用後,應於一個月內補足,並檢附新存款證明報本府備查,如
未補足將凍結剩餘基金,並不再核准同意任何動用,待補足缺額再行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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