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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縣觀光相關旅宿業者,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且應優先使用具省水 標章之設施,及具環保標章、節能標章或一定節能效率之冷氣空調或照明 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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