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際費:
一、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
,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左列最高標準為限:
(一)進貨部分:全年進貨淨額在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
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一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
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仟
萬元至一億五仟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
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淨
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仟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
分之零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
。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
之零點二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
為限。
(二)銷貨部分:全年銷貨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
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四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
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
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使
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
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份以不超過千分之二
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
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
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客貨為業者: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
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
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七為限。全年運費收
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
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
六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
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
分之五為限。
(四)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包括旅館、租賃業:全年營業收益淨
額在新台幣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
之十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
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九百萬元至四千
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
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
幣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
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五)保險業者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其收益額之計算如左:1.產物
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分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分
保費支出後之餘額為準。2.人壽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收入
,及其他收益,減除責任準備金後之餘額為準。
(六)放映電影業者,以全年票價總收入為銷貨額,以價購影片成本
及支付片商之租金(即分成部分)為進貨額,分別依第一、二
目之規定辦理。
(七)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目規定
列支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百分之二
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其屬預收外匯款者,應於該項
預收外匯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列報。
二、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簽證申報者,適用前款有關藍色申報書
之規定。
三、屬於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仍以交際費認定。
四、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
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
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
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
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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