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交際費:
一、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
    ,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左列最高標準為限:
    (一)進貨部分:全年進貨淨額在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
          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一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
          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仟
          萬元至一億五仟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
          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淨
          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仟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
          分之零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
          。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
          之零點二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
          為限。
    (二)銷貨部分:全年銷貨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
          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四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
          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
          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使
          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
          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份以不超過千分之二
          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
          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
          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客貨為業者: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
          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
          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七為限。全年運費收
          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
          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
          六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
          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
          分之五為限。
    (四)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包括旅館、租賃業:全年營業收益淨
          額在新台幣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
          之十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
          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九百萬元至四千
          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
          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
          幣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
          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五)保險業者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其收益額之計算如左:1.產物
          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分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分
          保費支出後之餘額為準。2.人壽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收入
          ,及其他收益,減除責任準備金後之餘額為準。
    (六)放映電影業者,以全年票價總收入為銷貨額,以價購影片成本
          及支付片商之租金(即分成部分)為進貨額,分別依第一、二
          目之規定辦理。
    (七)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目規定
          列支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百分之二
          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其屬預收外匯款者,應於該項
          預收外匯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列報。
二、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簽證申報者,適用前款有關藍色申報書
    之規定。
三、屬於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仍以交際費認定。
四、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
          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
          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
          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
          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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