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用戶申請變更責任分界點、接戶點或拆裝接戶線者,所需工程除符合第九
十八條第五款免費遷移或因本公司技術上需要外,按下列方式計收線路設
置費:
一、低壓和高壓用電:
    (一)僅需接戶線工程者:按核定費率表之接戶線變更設置費單價計
          收。
    (二)需接戶線以上工程者:依新(添、改)建線路長度,按核定費
          率表之變更責任分界點新建長度設置費單價計收。但計得之金
          額大於新設標準時,按新設標準計收;低於接戶線變更設置費
          時,按接戶線變更設置費計收。
二、特高壓用電:
    依新(添、改)建線路長度,按核定費率表之變更責任分界點新建長
    度設置費單價計收。但計得之金額大於新設標準時,按新設標準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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