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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條
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期間,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試驗情形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安全之虞者,醫療機構應即停止試驗。 醫療機構於人體試驗施行完成時,應作成試驗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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