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期間,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試驗情形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安全之虞者,醫療機構應即停止試驗。
醫療機構於人體試驗施行完成時,應作成試驗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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