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公用事業專供治安、防疫、環保、公共輸變
電架線工程、探採工程及道路、橋樑、隧道之修建養護,或鐵路、大眾捷
運系統營運機構專供軌道、橋樑、隧道之修建養護等用途之特殊規格車輛
,得經主管機關報經交通部核定,比照前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
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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