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退伍除役官兵除於依法停止辦理優惠存款期間外,優惠存款金額一經提取
,不得再行存入。其實存期間之計息,應包括不足整月之畸零日數。
退伍除役官兵儲存之優惠存款金額經依法扣押解繳,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而
提取,並有具體事證者,得於提取之日起二年內,申請恢復優惠存款;其
經國防部同意恢復優惠存款者,自優惠存款金額回存至承儲金融機關之日
起,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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