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防疫檢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植物或植物產品發生疫病蟲害時,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進行疫病蟲害防治。
植物或植物產品發生疫病蟲害,經實施防治後仍無法遏止蔓延者,其所有
人、管理人應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項報告,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置,並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鄰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試驗改良場所協助必
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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