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或植物產品發生疫病蟲害時,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進行疫病蟲害防治。 植物或植物產品發生疫病蟲害,經實施防治後仍無法遏止蔓延者,其所有 人、管理人應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項報告,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置,並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鄰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試驗改良場所協助必 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