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一、兼營營業人應將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購買國外之勞務之用
      途,區分為下列三種,並於帳簿上明確記載:
    (一)專供經營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應稅(含零稅率)營業用(以
          下簡稱專供應稅營業用)者。
    (二)專供經營免稅及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營業用(以
          下簡稱專供免稅營業用)者。
    (三)供(一)、(二)共同使用(以下簡稱共同使用)者。
  二、兼營營業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或溢付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經營免稅營業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
      稅額-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三、兼營營業人購買國外之勞務,應依下列公式計算應納營業稅額,併
      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之給付額×徵收率+共同使用勞務
      之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四、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
      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
      式如下:
    (一)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
          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
          專供免稅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共同使用之
          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二)兼營營業人如有購買國外之勞務者,並應依下列公式調整:
          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給付額+當年度
          購買供共同使用勞務給付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徵收率
          -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
    (三)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適用本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未滿九
          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依本款規定調
          整之。
  五、兼營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繳清稅款時
      ,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六、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一)經營製造業者。
    (二)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十億元者。
    (三)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二千萬元者。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