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
  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
  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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