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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一條
主管機關受理第六十二條之申訴,認定具有違反該條規定情事時,除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立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 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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