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陸軍單位退伍除役官兵,合乎申領服裝代金者,應於奉到退伍除役命令
  後,根據個人服裝登記卡所載已領用之貸與性服裝品量逐項繳交原屬單
  位服裝,補給人員點收,並取具「服裝清繳證明單」,持向服裝補給單
  位(配賦有服裝、補給帳號之單位),更換證明冊三份後,連同退伍除
  役命令(退伍命令軍官由列管團管區轉發、士官兵由原屬服務單位轉發
  ),持向財勤單位洽領服裝代金,亦可由服務單位代為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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