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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一條
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 機關為限。 前項之申請人係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不得申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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