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
機關為限。
前項之申請人係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不得申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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