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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一條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 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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