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
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