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開挖作業,應就開挖現場及周圍之地表、地質及地層
之狀況,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發生落磐、湧水、高溫氣體、蒸氣、缺氧
空氣、粉塵、可燃性氣體等危害。
雇主依前條及前項實施確認之結果,發現依前條第二款訂定之施工計畫已
不合適時,應即變更該施工計畫,並依變更之新施工計畫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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