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
日內,公告並申報主管機關。
前項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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