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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一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 日內,公告並申報主管機關。 前項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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