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詳
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訴人
得逕提再申訴。
申訴復函應附記如不服函復者,得於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之意旨
。
再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
月,並通知再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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