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
  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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