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如有申請
復議之必要時,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並以一次為限;
經內政部復議仍維持原核定計畫時,應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即予發布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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