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開挖作業,為防止落磐、湧水、開炸炸傷等危害勞工
,應指派專人確認下列事項:
一、於每日或四級以上地震後,隧道、坑道等內部無浮石、岩磐嚴重龜裂
    、含水、湧水不正常之變化等。
二、施炸前鑽孔之裝藥適當。
三、施炸後之場所及其周圍無浮石及岩磐龜裂,鑽孔及爆落之石碴堆、出
    碴堆無未引爆之炸藥,施工軌道無損壞狀況。
四、不得同時作鑽孔及裝炸藥作葉,以免引起爆炸傷及人員。
〔立法理由〕
實務上很少人使用「礮孔」一詞,爰以「鑽孔」取代「礮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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