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對於保訓會查詢之再申訴事件,應於二十日內將事實、理由及處理
意見,並附有關資料,回復保訓會。
各機關對於再申訴事件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回復者,保訓會得逕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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