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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二條
各機關對於保訓會查詢之再申訴事件,應於二十日內將事實、理由及處理 意見,並附有關資料,回復保訓會。 各機關對於再申訴事件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回復者,保訓會得逕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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