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不動產出售之計價,應比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辦理,並應提經審議會審議
後,由財政局報請市政府核定之。但土地售價不得低於當年期公告土地現
值,房屋售價不得低於房屋評定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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