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
  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
  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
  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
  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
  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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