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
  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
  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
  同。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
  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
  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
  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