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法規未制(訂)定前,繼續適用原直轄市自治法規之
規定。
山地原住民區由山地鄉直接改制者,其自治法規有繼續適用之必要,得由
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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