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
  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
  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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