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
  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
  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
  知抵押權人。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
  算。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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