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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四條
陸軍各地區補給單位收到各受補單位所送證明冊副本及繳回服裝之軍品 補給作業單、統一收據後,應相互核對,如有服裝未繳回者,應即追繳 ,如經追繳後逾一個月仍未繳回時,應彙報補給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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