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人原始信託財產應達 新臺幣壹千萬元以上,並應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及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申請兼營金錢之信託及有價證券之信託,該原始信託財產,包括最初委 託及增加委託投資之金額。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存入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增加信託財產時,亦同。契 約存續期間內得增加或提取信託財產。惟信託財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壹千萬 元者,不得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