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
  三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
  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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