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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八百四十一條之四(第三人之權益補償)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 三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 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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