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訴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
  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
  ,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
  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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