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議會、縣(市)
政府、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員工給與事項,應依公
務人員俸給法及相關中央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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