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陸軍各地區補給單位收到各受補單位轉送退伍除役官兵短少服裝賠款之
  統一收據後,應按季彙製「被服裝具註銷賠償數量表」,於次季第一個
  月十五日前,連同統一收據送補給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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