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勞務費:
一、凡支付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地政士、工匠等
    之報酬,均屬勞務費用,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二、給付勞務費用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簿摺;如經由金融機構撥款
    直接匯入執行業務者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取得書有執行業務者
    姓名、金額及支付勞務費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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