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遊覽車客運業及公路與市區汽車客運業兼營遊覽車客運業者,應在公路主
管機關規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
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者,業務範圍及營業區域以公路主管機關核
定者為限,其車身加漆及標識應依公路主管機關之規定。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以行駛班車辦理包車出租者,其營業範圍公路汽車
客運業以其核定行駛之路線,市區公車以核定行駛之營業區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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