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汽車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不得擅自附掛拖車行駛。但故障車輛應以救
濟車或適當車輛牽引,牽引裝置應牢固,兩車前後相隔距離不得超過五公
尺,牽引車前端,故障車後端及牽引裝置應懸掛危險標識。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