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公園及兒童遊樂場內建築物(不包括停車空間、花架及涼亭)須分別設置
前院、側院及後院,其深度、寬度及深度比不得小於下表規定,且最小淨
深度、最小淨寬度不小於一點五公尺,深度比並比照第十五條之一辦理。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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