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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八百五十條之二(農育權之終止)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 之。 前項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 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農育權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 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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