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
  之。
  前項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
  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農育權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
  者準用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